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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 2010年3月正式施行


2009年12月15日 已阅读314 次

根据天津最新修订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天津所有城乡规划草案必须向社会公示,天津市民可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条例》,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及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新《条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旧城风貌相协调,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延续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条例》还明确了建设工程被批准后市民的知情权: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违反本规定,即建筑物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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