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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2010年1月4日 已阅读385 次

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鲁承斌透露,新修订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违法建设等八类规划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并首次加入了建设工程被批准后市民享有的知情权。
八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建设、施工、测绘、建设档案、验收、公示。根据《条例》,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此外,《条例》中首次加入了建设工程被批准后的市民知情权: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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